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aid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BHMA。

本会会员大部分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海淀地区大健康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医疗行业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全区医疗卫生大健康领域相关机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疗机构、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疗行业、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体会员、全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 12号楼709-7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书籍、论文汇编、 医学信息音像制品、互联网科普读物。

(三)开展相关培训,如: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上岗培训及其他各类医学科技人员专业水平或资格认定有关的培训、考试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及医疗技术咨询等工作;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开发以及兴办为群众健康保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学术活动服务的实体或联合区内外实体打造为会员活动基地或临床合作基地,使医学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推荐、宣传和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努力为辖区内居民就医提供便利或信息服务,成为连接医患双方的重要桥梁。努力成为患者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大健康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从事医学或与医学有关工作,获得医、护、技、检、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或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务(资格)者;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书或按照相关网络注册的程序进行申请;

(二)经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电子会员证书。

(三)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申请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或按照相关网络注册的程序退会,终止会员资格。

(四)非自愿退会,由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0-40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授权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专业分会。专业分会的组建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批准。专业分会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医学会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或向本会购买服务形成的收入;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团体会费: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5000元/年。

个人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